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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8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黃泳瑋
相 對 人 郭育伶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本票
裁定事件,
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之日期(
聲請狀
及附表均未記載)。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
正本
一紙。
三、
本件
本票裁定
聲請
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