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c.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d.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非訟事件法第19條
準用最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併算請求金額之孳息後,依
上開規定即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二千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如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結果不服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提起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