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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9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340號
聲  請  人  湘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鴻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吉羽智慧規劃顧問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787,5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如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其票據無效。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屬無效之本票,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