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9340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吉羽智慧規劃顧問有限公司裁定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787,500元,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如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其票據無效。
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附卷
可稽,依
上開規定,應屬無效之本票,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