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勝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動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非
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動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
本票裁定,
惟查聲請人提出票號CH488983號之本票業已於民國113年4月15日另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4610號裁定准許,復經本院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執同一本票重複聲請本票裁定,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