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蔣金榮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欲向相對人為
債權讓與之通知,
惟相對人已遷出國外,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
戶籍謄本、
存證信函、
債權讓與證明書等為證。
三、
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
所載,相對人於民國93年5月13日出境,並經戶政機關為遷出登記。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