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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簡聲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訟代理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謝孟武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陳述略稱:聲請人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戶籍地址設於新北○○○○○○○○八里區所,為此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戶籍地址設於新北○○○○○○○○八里區所,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30條第2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