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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簡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彭梓維 


相  對  人  許肇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招領逾期未領,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