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簡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富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琮達律師
相 對 人 日東烘培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無
訴訟能力之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對法人為送達,自應送達於其法定代理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欲向相對人日東烘培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日東公司)為通知,
惟公司登記址及法定代理人戶籍址皆遭郵務機關加註招領逾期退回致未能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日東公司為公示送達,依
首揭規定,對法人為送達,應送達於其法定代理人,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鄭素娥最後登記之戶籍所在地在新北市貢寮區,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