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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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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29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997號
聲  請  人  陳俊宏 

            陳啓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蘇彩卿設籍住所為「臺北市士林區」,有被繼承人蘇彩卿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