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陳俊宏
陳啓昌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蘇彩卿設籍住所為「臺北市士林區」,有被繼承人蘇彩卿之除戶謄本在卷
可稽,
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