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美吉生電化商品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美吉生電化商品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鄭百貝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其繳納程序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發函通知補繳,
惟迄未繳納,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可稽,是依
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