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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5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143號
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相  對  人  廖建福  

            廖靜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蕭月河之債權人,被繼承人蕭月河於民國111年1月30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係被繼承人蕭月河(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蕭月河於111年1月30日死亡等情,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蕭月河之債權人,亦有債權憑證影本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蕭月河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相對人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