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係被
繼承人張轟(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之子,為
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3月1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