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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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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蕭明輝 

            佳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李俊緯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俊緯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67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在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李俊緯向本院聲請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67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司簡調字第302號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提出之起訴狀影本及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