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元以下4 捨5 入)
一、一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46,207元(計算式:4,831,840元÷15,748,103元×150,600元=46,207元),該部分由聲請人負擔16,635元(計算式:46,207元×36÷100=16,635元)。
二、二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69,483元(計算式:4,831,840元÷15,748,103元×226,460元=69,483元),該部分由聲請人負擔25,014元(計算式:69,483元×36÷100=16,635元)。
三、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聲請人應負擔74,119元〈計算式:(150,600元-46,207元)×71÷100=74,119元〉。
四、二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聲請人應負擔111,454元〈計算式:(226,460元-69,483元)×71÷100=111,454元〉。
五、發回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就相對人支出之部分,由相對人自行負擔,由聲請人支出之部分,相對人應負擔24,551元(計算式:84,660元×29÷100=24,551元)。
六、兩相抵沖後,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202,671元(計算式:16,635元+25,014元+74,119元+111,454元-24,551元=202,6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