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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志斌  
相  對  人  締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7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所提存之102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2,700,000元債券壹張(債券代號:A02110)」。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