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611號
代 理 人 湯承4霖
謝秉宏
本院一百十二年度司裁全字第七一零號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所提供之
擔保物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肆拾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03113),准予變換為一百十一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11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
(下同)400,000元債券,
核與本院因112年度司裁全字第710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