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總計671,343元(計算式:545,368元+4,000元+121,975元=671,343元),此部分應由聲請人徐燕德負擔147,695元(計算式:671,343元×22÷100=147,6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總計1,118,052元(計算式:818,052元+300,000元=1,118,052元),扣除聲請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後,相對人等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
㈠黃鍵成應給付聲請人252,293元〈計算式:(1,118,052元-147,695元)×26÷100=252,2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黃鍵彰應給付聲請人252,293元〈計算式:(1,118,052元-147,695元)×26÷100=252,2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黃胡麗雲應給付聲請人116,443元〈計算式:(1,118,052元-147,695元)×12÷100=116,4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㈣黃錫忠應給付聲請人135,850元〈計算式:(1,118,052元-147,695元)×14÷100=135,8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