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671號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儒志
相 對 人 吳首溫
本院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246號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所提供之
擔保物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600,000元債券(債券代號:A03113),准予變換為111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11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債券,
核與本院因111年度司裁全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