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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陳照花 
代  理  人  陳彥嘉律師
相  對  人  陳春源 
            陳石村 
            陳照美 
            陳照麗 
            陳楷捷 
            陳昱均 
            許及偉 
            和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紀咏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應分擔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件一訴訟費用分擔欄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計算書:(新臺幣,元,元以下4 捨5 入)
項        目
金額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40,976
由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謄本規費
4,290
同上。
第一審鑑價費
200,000
同上。
第一審測量費
44,100
同上。
合 計
489,366

附註:
一、除裁判費外之訴訟費用合計共248,390,均分至15筆不動產,每筆不動產平均為16,559(計算式:248,390÷15=16,559)。
二、各不動產訴訟費用為:
    附件編號1:11,434+16,559=27,993。
  附件編號2:1,606+16,559=18,165。
  附件編號3:26,214+16,559=42,773。
  附件編號4:682+16,559=17,241。
  附件編號5:51,023+16,559=67,582。
  附件編號6:32,906+16,559=49,465。
  附件編號7:288+16,559=16,847。
  附件編號8:92+16,559=16,651。
  附件編號9:32,329+16,559=48,888。
  附件編號10:33,290+16,559=49,849。
  附件編號11:170+16,559=16,729。
  附件編號12:2,609+16,559=19,168。
  附件編號13:6,459+16,559=23,019。
  附件編號14:5,609+16,559=22,168。
  附件編號15:36,266+16,559=52,825。
三、各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
  陳春源、陳石村、陳照美:4,082+2,649+6,238+2,514+9,856+7,214+2,457+2,428+7,130+7,270+2,440+2,795+3,357+3,233+7,704=71,367。
  陳楷捷:5,540+2,649+6,238+2,514+13,376+9,790+2,457+2,428+9,676+9,866+2,440+2,795+4,556+4,387+10,455=89,167。
  陳昱均:2,216+2,155+4,928+3,607+3,565+3,635+2,091+2,396+1,678=26,271。
  和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271+5,347+2,106+2,081+4,387+11,555=27,747。
  許及偉:462。

附表
編號
相對人
應分擔訴訟費用額
1
陳春源
71,367元
2
陳昱均
26,271元
3
陳石村
71,367元
4
陳照美
71,367元
5
陳照麗
60,430元
6
陳楷捷
89,167元
7
許及偉
462元
8
和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7,747元


附件一:
編號
建物、土地
訴訟標的價額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1
○○段000建號
8,464,000元
如附件四
2
○○段000地號
1,189,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2
3
○○段000地號
19,405,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3
4
○○段000地號
505,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4
5
附件二國土測繪中心補充鑑定圖所示黃底區域(即○○段000地號全部土地及000地號部分土地)
37,770,000元
如附件四
6
附件二國土測繪中心補充鑑定圖所示綠底區域
24,359,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6
7
○○段000地號
213,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7
8
○○段000地號
68,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8
9
附件二國土測繪中心補充鑑定圖所示藍底區域
23,932,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9
10
附件二國土測繪中心補充鑑定圖所示紅色區域
24,643,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10
11
○○段000地號
126,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11
12
○○段000地號
1,931,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12
13
○○段000地號
4,781,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13
14
○○段000地號
4,152,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14
15
○○段000地號
26,846,000元
如附表一編號15


附件四:
共有物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比例)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段00建號
陳春源
陳石村
陳照美
陳照花
陳照麗
陳楷捷
陳昱均
7/48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5/480
35/480
同左
附件二國土測繪中心補充鑑定圖所示黃底區域附表國土測繪中心補充鑑定圖所示黃底區域
陳春源
陳石村
陳照美
陳照花
陳照麗
陳楷捷
陳昱均
7/48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5/480
35/480
同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