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682號 陳石村 陳照美 陳照麗 陳楷捷 陳昱均 許及偉 和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應分擔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 兩造按附件一訴訟費用分擔欄所示之 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計算書:(新臺幣,元,元以下4 捨5 入)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 一、除裁判費外之訴訟費用合計共248,390,均分至15筆 不動產,每筆不動產平均為16,559(計算式:248,390÷15=16,559)。 二、各不動產訴訟費用為: 附件編號1:11,434+16,559=27,993。 附件編號2:1,606+16,559=18,165。 附件編號3:26,214+16,559=42,773。 附件編號4:682+16,559=17,241。 附件編號5:51,023+16,559=67,582。 附件編號6:32,906+16,559=49,465。 附件編號7:288+16,559=16,847。 附件編號8:92+16,559=16,651。 附件編號9:32,329+16,559=48,888。 附件編號10:33,290+16,559=49,849。 附件編號11:170+16,559=16,729。 附件編號12:2,609+16,559=19,168。 附件編號13:6,459+16,559=23,019。 附件編號14:5,609+16,559=22,168。 附件編號15:36,266+16,559=52,825。 三、各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 陳春源、陳石村、陳照美:4,082+2,649+6,238+2,514+9,856+7,214+2,457+2,428+7,130+7,270+2,440+2,795+3,357+3,233+7,704=71,367。 陳楷捷:5,540+2,649+6,238+2,514+13,376+9,790+2,457+2,428+9,676+9,866+2,440+2,795+4,556+4,387+10,455=89,167。 陳昱均:2,216+2,155+4,928+3,607+3,565+3,635+2,091+2,396+1,678=26,271。 和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271+5,347+2,106+2,081+4,387+11,555=27,747。 許及偉:462。 | | |
附表
附件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二國土測繪中心補充鑑定圖所示黃底區域(即○○段000地號全部土地及000地號部分土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四: | | | | | | | | 附件二國土測繪中心補充鑑定圖所示黃底區域附表國土測繪中心補充鑑定圖所示黃底區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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