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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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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7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呂柏毅  
相  對  人  頤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光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682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7,100,000元債券(債券代號:A03113),准予變換為111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11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下同)7,100,000元債券,核與本院因108年度司裁全字第682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