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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8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湘云  
相  對  人  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慧明  


相  對  人  王書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關於「新臺幣49,06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49,609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