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養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收養人生母 乙○○
主 文
認可丙○○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二日收養甲○○為養女。
理 由
一、
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
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
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
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
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
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民法第1076條之1、第1079條、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願收養其配偶乙○○所生已成年之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雙方於113年1月12日訂立書面契約,且經被收養人生母乙○○同意,
爰聲請本院准予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
暨收養同意書、
戶籍謄本、健康檢查表、職業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財力證明等件為證。
三、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有收養之
合意,並徵得被收養人之生母同意,而被收養人生父已歿,有本院113年2月20日
訊問筆錄、收養契約書暨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又本件收養查無民法第1079條之2所列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
扶養義務,或足認收養對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不利之情事,亦未發現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本件違反收養之目的,復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規定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致法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依法應予認可,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