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婚字第51號
原 告 甲○○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
本件係原告請求與
被告甲○○之
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起訴,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元,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原告
補繳裁判費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