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婚字第69號
原 告 甲○○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二、查原告甲○○與被告乙○○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黃惠瑛
法 官 沈伯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