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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救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何家怡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事件,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家財簡字第1號受理在案,尚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