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
扶養費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業已向本院
反請求相對人乙○○返還扶養費在案,而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查表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由聲請人請求返還扶養費事件所提
聲請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須經法院調查、審認後,始能知悉結果,尚
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