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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繼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吳子賢
謝翰儀
邱志仁
參 加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被 告
喻可欽
李 美
喻芊華
關 係 人
即被代位人 喻可雯
上列
當事人
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