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繼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吳子賢
              謝翰儀
              邱志仁
參  加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被      告    喻可欽



              李  美




              喻芊華

關  係  人
即被代位人    喻可雯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