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即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楊毓琦
龍誼
陳羿霖
張雅君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關 係 人
即被代位人 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乙○○、丙○○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前經核定為3,512,644元,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3,772元。茲依
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