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繼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瑞麟  
            丁巧柔  
被      告  吳梅桂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  
被       告 吳益明   


            吳桂蘭   

            吳有財   

            劉燕琴   

關  係  人
即被代位人  吳益聰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劉燕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劉燕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