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丁巧柔
被 告 吳益明
吳桂蘭
吳有財
劉燕琴
即被代位人 吳益聰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劉燕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劉燕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