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葉詠絮
被代位人 林聖勇
林聖語
陳林麗菊
蔡林麗粉
林麗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1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1/24
2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1/4
3 建物: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建物門牌:新
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