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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繼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  
被代位人    郭貴鳳  


被      告  郭榮福  
訴訟代理人  王松淵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郭景志  
            郭宏偉  
            郭淨瑜  
            陳宋元涵(即郭貴霞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宋元涵為被告郭貴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貴霞於民國114年2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長子陳宋元涵,此據被代位人郭貴鳳於另案113年度訴字第1417號114年3月3日言詞辯論程序到庭陳明,有本院依職權調閱郭貴霞之親等關聯(一親等)查詢結果、除戶資料、陳宋元涵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另案114年3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等件在卷可稽上開繼承人今尚未向本院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