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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29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299號通常保護令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調查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299號通常保護令事件之當事人,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開庭時有涉及兩造之重要陳述內容,為釐清相關事證,依法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299號於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299號通常保護令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