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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補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31號
原      告  蔡綉麗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王黃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零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均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本件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王慶豐之遺產,依原告所提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訊,核定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0,317,279元(如附表所示),而本件原告主張遺產總額應先扣除債務、醫療及喪葬費用後,再依兩造應繼分各二分之一分割遺產,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原告訴請本件所受利益11,651,538元[計算式:(40,317,279-17,014,204)×1/2=11,651,53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60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附表一:              
編號
遺產項目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參考依據與核算方式(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建物(權利範圍:1/7)
2,314,709元,
計算式:65.9萬元×81.28平方公尺×0.3025×1/7=2,314,709元
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1鄰近同為五層公寓、住家用、屋齡48年之標的,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65.9萬元。復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81.28平方公尺,故編號1不動產價額應為2,314,709元
坐落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35)
2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
000號1樓建物(權利範圍:1/1)
26,142,986元,
計算式:69.2萬元×{總面積87.28平方公尺+5.99平方公尺(陽台)+扣除車位之共有部分23.02平方公尺(2,645.89平方公尺×87/10000)}×0.3025+180萬元=26,142,986元
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市場價格交易查詢資料,與編號2相近之標的(同路段門牌號碼120號建物,含180萬元之車位),最新交易行情約為每坪69.2萬元。復依聲請人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建物總面積為147.51平方公尺(含車位面積31.22平方公尺),車位價格以180萬元計算,故編號2不動產價額應為26,142,986元。
坐落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87/10000)
3
雲林縣○○鄉○○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1)
1,280,000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面積、職權調閱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600元、面積800平方公尺,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4
臺灣土地銀行文山分行帳戶存款
11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之核定價額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帳戶存款
31,206
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帳戶存款
3,015
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戶存款
349
8
華南商業銀行福和分行帳戶存款
44
9
華南商業銀行板新分行帳戶存款
30
10
台北富邦銀行中港分行帳戶存款
103
11
華泰銀行古亭分行帳戶存款
100
12
新光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帳戶存款
39
13
三信商業銀行南門分行帳戶存款
157
14
中華郵政公司台北松江路郵局帳戶存款
123
15
聯邦商業銀行後埔分行帳戶存款
22,680
1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大雅帳戶存款
68
17
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9,596,555
18
永豐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戶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16,957
19
星展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存款
60
2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帳戶存款
2,990
21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智光分部帳戶存款
2
22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中正分部帳戶存款
24
23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229
24
不動產租金收益
150,842
依聲請人主張
25
TOYOTA汽車一輛
754,000
依聲請人主張


遺產價額合計:40,317,279


附表二:
編號
債務名稱
金額(新臺幣)
1
台中商業銀行借款
16,780,647
2
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
3,548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
7,250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
1,519
5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暨新屋分院醫療費用
1,850
6
金麟生命有限公司往生禮儀用品
3,000
7
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9月30日使用設施規費
2,600
8
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10月1日使用設施規費
8,000
9
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10月2日使用設施規費
20
10
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10月8日使用設施規費
30,000
11
台灣仁本唸經費用
19,200
12
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10月13日使用設施規費
4,620
13
台灣仁本治喪費用
151,950


債務合計:
17,014,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