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李承學 相 對 人 李添源 李松益 李淑娟 李碧卿 李佳恩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06,77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聲請人 應繼分1/6=8,106,7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289元, 扣除已繳21,889元,尚須補繳59,4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 | | | | | |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民族段561地號土地 | | | 參聲請人所提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每坪537,000元。(計算式:537,000元×36㎡×0.3025=5,847,930元) | | |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民族段560地號土地 | | | 參聲請人所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每坪537,000元。(計算式:537,000元×40.5㎡×0.3025≒6,578,921元) | | | 新北市○○區○○路0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橋和段599地號土地 | 層次面積: 65.12 騎樓面積: 57.04 總面積: 122.16 | |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社區成交行情,經計算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45,600元。(計算式:145,600×122.16=17,786,496元)。 | | | 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橋和段599地號土地 | | |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社區成交行情,經計算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45,600元。(計算式:145,600×122.16=17,786,496元)。 | | | | | | 參聲請人所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同區域性質相同之新北市○○段000地號土地交易價格,每坪195,000元。(計算式:195,000元×0.3025×92.96㎡×244/10000≒133,797元) | | | 國泰世華銀行林口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林口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US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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