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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補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李承學 
代  理  人  黃安然律師
相  對  人  李添源 
            李松益 
            李淑娟 
            李碧卿 
            李佳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06,77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聲請人應繼分1/6=8,106,7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289元,扣除已繳21,889元,尚須補繳59,4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民族段561地號土地
36
1/1
參聲請人所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每坪537,000元。(計算式:537,000元×36㎡×0.3025=5,847,930元)
5,847,930元
2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民族段560地號土地
40.5
1/1
參聲請人所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每坪537,000元。(計算式:537,000元×40.5㎡×0.3025≒6,578,921元)
6,578,921元
3
新北市○○區○○路0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橋和段599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65.12
騎樓面積:
57.04
總面積:
122.16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社區成交行情,經計算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45,600元。(計算式:145,600×122.16=17,786,496元)。
17,786,496元
4
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橋和段599地號土地
總面積:
122.16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社區成交行情,經計算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45,600元。(計算式:145,600×122.16=17,786,496元)。
17,786,496元
5
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92.96
244/
10000
參聲請人所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同區域性質相同之新北市○○段000地號土地交易價格,每坪195,000元。(計算式:195,000元×0.3025×92.96㎡×244/10000≒133,797元)
133,797元
6
國泰世華銀行林口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259元
7
國泰世華銀行林口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USD)


174,612元
8
板橋民族路郵局存款


229,516元
9
聯邦商業銀行富國分行存款


13,284元
10
板橋區農會埔墘分行存款


481元

11
中興商銀股票

928股
0
12
太電股票

743股
14,703元
13
寶成股票

2,354股
73,915元
14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210元

總價

48,640,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