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補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收  人  陳世杰 

相  對  人  施煌城 
            施珊汎 
被代位人    施培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施培鉑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施培鉑就分割與相對人等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利益,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查聲請人主張被代位人施培鉑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61,72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被代位人施培鉑之應繼分1/3=3,661,7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3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或股數
參考依據(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太平段913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53.35㎡
陽台:
8.79㎡
花台:
1.29㎡
公設:
19.037628㎡
【3,020.5㎡×30/10000=9.0615】
【519.59㎡×192/10000=9.976128】
總面積:
82.467628㎡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同社區之132之6號7樓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30,265元。(計算式:130,265×
82.467628=10,742,646元)。
10,742,646元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252.73㎡
1/135
11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3,600元(1,252.73×1/135×13,600=126,201)
126,201元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998.07㎡
1/135
113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3,600元(998.07×1/135×13,600=100,546)
100,546元
4
華映

426股
下市,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以票面金額之每股10元計算
4,260元
5
互億

407股
4,070元
6
南亞科

103股
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股數、依職權查詢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查得起訴日收盤價72.3元(103×72.3=7,4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7,447元
總價

10,985,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