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家補字第499號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及補繳聲請費,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調解,依
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
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亦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事件,
惟未據繳納
調解聲請費,復
未於調解聲請狀上記載調解之聲明
,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徵收調解聲請費用,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調解之聲明、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並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計算應繳納之調解聲請費後一併繳納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