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酌減給付
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扶養事件,依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及第74條規定,為家事
非訟事件。扶養費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標準徵收費用;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酌減給付扶養費事件,
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7日送達予聲請人,此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聲請人
迄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可佐,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