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黎○俄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
親權事件,係
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應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