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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親聲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周豊軒
法定代理人  楊筱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聖翔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二、未滿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1,000元;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查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應給付其扶養費總額230萬4000元,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繳納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