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周豊軒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周聖翔間請求給付
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二、未滿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1,000元;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
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查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應給付其扶養費總額230萬4000元,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繳納1,000元,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