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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親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陳玟陵
代  理  人  竇韋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少宇間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 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核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