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陳玟陵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蔡少宇間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
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 14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
本件聲請人甲○○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核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