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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非調字第 1308 號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張義順
相 對 人 張靜蓮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宣告終止 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所明定。二、查本件 聲請人即養子女 住所地係在新竹縣新豐鄉,有聲請人所提之 聲請狀在卷 可參,復經本院電詢聲請人住所,亦據覆以:我現在跟 相對人同住新竹縣新豐鄉以照顧相對人等語,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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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