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小上字第219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三重簡易庭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7,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
繕本到院,且應補正上訴狀
所載訴訟代理人李坤鎔之
委任狀,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