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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被 告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複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負擔瑕疵改正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7日上午10時40分整,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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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