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久福居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9,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562元(肆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按被上訴人人數附具
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