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聖凱律師
被 告 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范嘉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請求
承攬報酬事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4年度
台上字第942號號裁定1件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