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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泓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潔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
被      告  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范嘉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請求承攬報酬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42號號裁定1件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鐘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