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鎮弘營造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太鼎工程行即廖浚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85,802元,及自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285,80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