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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72號 原 告 崇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玨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豐欽(新)律師 簡靖軒律師 趙元昊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業於民國115年5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 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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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