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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物調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75號
原      告  潤昶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偉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吳書榮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張䕒育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調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25日下午3時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