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抗字第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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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11號裁定提起抗告。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故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