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抗字第121號
兼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鄔保才間
聲請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票字第36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以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4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即明。
上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667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惟僅於民事抗告狀內記載「另狀補提理由」等語,並未具體表明其抗告理由,致本院無從判定其請求有無理由,茲依
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